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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《青島市森林防火條例》規定,我市的森林防火期為每年十一月一日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,其中二月一日至五月十日為高火險期。市、區(市)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天氣變化等情況,提前或者推遲本行政區域的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險期,并向社會公布。
森林防火期內,預報有高溫、干旱、大風等高火險天氣的,區(市)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森林防火高火險區。必要時,市、區(市)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發布命令,嚴禁一切野外用火,并對特定區域實行封閉管理;對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居民生活用火應當嚴格管理。
森林高火險期內,進入森林高火險區的,應當經當地區(市)人民政府批準,嚴格按照批準的時間、地點、范圍活動,并接受當地林業、園林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。
森林防火期內,禁止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。因防治病蟲鼠害、凍害等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用火的,應當經區(市)人民政府批準,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,嚴防失火;需要進入森林防火區進行實彈演習、爆破等活動的,應當按照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,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;因軍事活動需要進入森林防火區的,按照國家規定執行。
在林區依法開辦工礦企業、設立旅游區或者新建開發區的,其森林防火設施應當與該建設項目同步規劃、同步設計、同步施工、同步驗收;在林區成片造林的,應當同時配套建設森林防火設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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